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月勤诉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月勤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办理房产证费用242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主办法官:许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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