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留辉:
本院受理原告范宏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宏利借款本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范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齐留辉负担458元,由原告范宏利负担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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