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冯艾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冯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款2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即2023年5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内网及公告栏、沈丘县莲池镇胡楼行政村小段庄。
联系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