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纪章:
本院受理原告连玲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连玲利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52911.7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77018.91元(以1452911.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金额为435873.51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来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6日的利息金额为141145.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即2023年5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内网及公告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六合之家。
联系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