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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振霞与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优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0 09:26:44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优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振霞与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优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像162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次性偿还原告张振霞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方二、对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张振霞对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即位处沈丘县东城办事处尤庄村S102线与东环路交叉ロ东南角奥兰未来城13幢2601、15幢1单元102、2#502、2#303的房产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优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振霞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对上述第(三)项履行义务,原告张振霞对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即位处沈丘县东城办事处尤庄村S102线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奥兰未来城10#2602、13#1801、1#2403、1#225的房产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共同负担19400元,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优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共同负担19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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