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福: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蕴真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开庭传票。申请人刘蕴真请求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申请人应分得拍卖总款的50%份额;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从拍卖款项中扣除。第三人王树森请求准予申请人王树森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确认申请人王树森的民间借贷为刘蕴真与李永福的夫妻共同债务,刘蕴真应承担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十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李永福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