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林(住沈丘县刘庄店镇尹营行政村崔小庄08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保华诉被告崔红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 保华要求判令: 1.依法判决被告崔红林立即偿还原告李保华欠款1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