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立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薛立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你公司位于“上海城”5号楼402房(价值340000元)进行查封。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30日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上海城5号楼402号房);2.判令被告返还补交款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