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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立霞诉沈丘县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3 10:30:25



沈丘县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立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薛立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你公司位于“上海城”5号楼402房(价值340000元)进行查封。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30日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上海城5号楼402号房);2.判令被告返还补交款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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