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士超(住沈丘县付井镇玉帝庙行政村玉帝庙村177号):
本院受理原告聂东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巩士超、代永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聂东才借款1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巩士超、代永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巩士超住所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