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曾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银行货款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曾胜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王法官 186*****、18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