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兵(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自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3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借款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新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新兵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卞路口乡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