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博(身份证号41272819880907491X):
本院受理原告高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王志博应偿还原告高中的借款金额为14000元整,被告王志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二、驳回原告高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志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公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志博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留福镇代营行政村小彭营村)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