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宁市金龙管业有限公司诉赵心忠买卖合同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4 10:43:27
赵心忠: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金龙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济宁市金龙管业有限公司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28857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法及赵心忠的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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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0394528852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