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格服饰有限公司、王丽、李锋:
本院受理原告赵豪杰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7700元及利息;2 、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安徽尚格服饰有限公司、王丽、李锋所在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