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心忠: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金龙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注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设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球162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心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市金龙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8857元及利息(以拖欠货款28857元为基数,以2022年4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者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