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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8 16:13:34


    罪犯李保安,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 丘县周营乡孟寨行政村寺角村一组009号。居民身份证号 41272819671224723X。2019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9) 豫162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犯寻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李 保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李保安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1624刑更5号暂子 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保安暂子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 期限届满后,李保安又申请暂子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2 月30日作出(2021)豫1624刑更10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决定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1年。到期后,李保安再次申请暂 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李保安于2022年3月13 日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2022年6月24日在沈丘县人 民医院住院8天,2022年10月8日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6天。

    本院提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保安的病情进行法医 学鉴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 2023年1月5日周口市中心医院作出周中心医(2023)医鉴 字第6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2、颈动脉硬化;3、风湿性心脏 病,二尖瓣置换术后状态,三尖瓣成形术后状态。

    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2023年1月13日 出具(2022)司辅核(诊)第71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结论为 罪犯李保安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

    2023年2月2日,沈丘县看守所出具对李保安不予收押 通知书。本院委托沈丘县司法局对李保安是否符合适用社区 矫正条件进行调查评估,沈丘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意见为:如对李保安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 社区无不良影响。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征 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

    李保安于2019年9月11日被抓获,2019年9月30日被 执行逮捕。(2020)豫1624刑更5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 决定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2021)豫1624刑 更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期 限1年。剩余刑期为11个月零13天。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罪犯李保安患有《保外就 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疾病,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准许对罪犯李保安暂子监外执行,期限为11个月零 13天。(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现 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 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 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附:联系电话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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