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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3 17:29:24


    罪犯刘广林,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41272********,住沈丘县刘庄店镇政府路000 号。2018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8)豫1624刑初460 号刑事判决,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罪犯刘广林有期徒刑三 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2204元,依法 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交付执行,沈丘县看守所以罪犯 刘广林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 日作出(2019)豫1624刑更1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对 罪犯刘广林暂子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期限届满后,刘 广林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 豫1624刑更3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刘广林暂予 监外执行,期限一年。期间,刘广林多次在沈丘县人民医院 住院治疗。期限届满后,刘广林再次申请暂子监外执行。

    本院提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鉴定。周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2023年1月5 日周口市中心医院作出周中心医(2023)医鉴字第10号刑 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 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颈动脉硬化;3、糖尿病;4、 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5、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2023年1月13 日,出具(2022)司辅核(诊)第54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结论为罪犯刘广林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 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规 定。

    2023年2月2日,沈丘县看守所出具对刘广林不予收押 通知书。本院委托沈丘县司法局对刘广林是否符合适用社区 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沈丘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 见为,如对刘广林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 区无不良影响。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 意见回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刘广林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罪犯刘广林患有《保外就 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疾病,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暂子监外执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准许对罪犯刘广林暂子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 2023年2月28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现予公示。公示 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 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 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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