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菊秀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女儿李小方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08时0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范营乡李集乡行政村李集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