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身份证号41272819600129032X):
本院受理原告邵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暂定利息111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彩、李玉凤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沙南居民委员会、河南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