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波、温玉球:
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棒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金棒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陈建波、温玉琢的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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