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荣(住沈丘县冯营镇教育街 075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宣昌、刘红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 1624 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宣昌借款10000元;被告刘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红杰借款62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3月9日前的利息为8000元;2019年3月9日后的利息以本金620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宣昌、刘红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刘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美荣住所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