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身份证号:41272819951122****):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张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石槽集乡石槽行政村前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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