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凯(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341.8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张向凯户籍所在地沈丘县付井镇陈观行政村)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