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兰(身份证号:41132********)、李洛伊(身份证号:4116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们和李学喜、赵芝勤、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中心支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学喜赔偿原告2000元并支付利息245.42元;2、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6241元并支付利息765.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孙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吴城镇三里长街109号)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