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刘楼行政村刘楼村):
原告刘蕴真与被告王素勤、第三人李永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 民初5613 号民事 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沈执字第582-1 号执行裁定;二、准予继续执行位于沈丘县金帝花园小区北大门向西第八、九间门面房;原告刘蕴真对该处房产享有50%份额,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驳回原告刘蕴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4450元,由第三人李永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 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