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身份证号码:41142********):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夏常星、王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103492元及利息(自案件受理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返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