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素梅、刘伟(住沈丘县赵德营镇曹楼行政村曹楼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睿诉被告程素梅、刘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果。原告 苏睿要求判令: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款项7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650000元自2018年12月3日起算,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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