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 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李保安暂子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 示如下:
罪犯李保安,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 县周营乡孟寨行政村寺角村一组009号。2019年12月28日本 院作出了(2019)豫162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犯寻敲诈 勒索罪判处罪犯李保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李保安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1624刑更5号暂予 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保安暂子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 到期后,李保安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1 日作出(2021)豫1624刑更10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 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到期后,李保安再次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保安的病情 进行法医学鉴定。周口市中心医院出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 书(周中心医【2023】医鉴字第6号),鉴定结论为:1、高血 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2、颈动脉硬化;3、风 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状态,三尖瓣成形术后状态。经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 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2022司辅核【诊】第71 号),结论为:罪犯李保安病情符合《保外就医言正疾病范围》 第三条第4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 之规定。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 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 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