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中(身份证号41272819730316725X):
原告唐海峰、王金华与被告陈新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豫1624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2)豫1624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唐海峰、王金华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40507.68元;被告陈新中赔偿原告唐海峰、王金华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损失4100.1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对该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4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不承担责任(不服金额42327.68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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