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和双雪电气加工厂诉被告张向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9 11:13:22
张向红(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刘庄店镇洼张庄行政村洼张庄村146号):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双雪电气加工厂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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