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红玲诉于俊岭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7 14:46:42
于俊岭(身份证号: 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624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2022)豫1624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许原告陈红玲与被告于俊岭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红玲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于俊岭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北杨集乡于庄行政村于庄)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