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河南优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振霞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伟成、河南优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丘县东城办事处尤庄村S102线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奥兰未来城10#2602、13#1801、1#2403、1#2205、13#2601、15#1单元102、2#502、2#303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