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燕东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416元;2.判令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王法官 186*****、18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