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峰: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百盛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百盛置业有限公司要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判令被告李登峰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案涉房屋(沈丘县华丰新天地小区1幢3单元108号房)的预告登记;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