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花(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米文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暂定利息26000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2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春花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刘湾镇赵庄行政村米老庄村、刘湾镇镇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