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素华诉被告王凤云、任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凤云、任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50元,合计6050元,由被告王凤云、任佚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法官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