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彪: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国兴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国兴有限公司玻璃货款1088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821元为基数,2015年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被告李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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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03945288523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