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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勇诉刘锋、李霞、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2-08 11:22:02



刘锋(身份证号:41272********)、李霞(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石勇诉刘锋、李霞、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石勇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5600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即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刘锋、李霞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东门里街3号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1862573806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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