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和双雪电气加工厂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6 16:55:00
张向红(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刘庄店镇洼张庄行政村洼张庄村146号):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双雪电气加工厂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630。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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