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腾(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诉求:依法判决被告邹腾偿还原告借款32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范营乡卢奇庄行政村卢庄000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