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玲(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赵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诉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美玲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方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新立街281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