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俊岭(身份证号: 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红玲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3年1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于俊岭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北杨集乡于庄行政村于庄)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