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康鑫、杨康平(住沈丘县付井镇枣树王庄行政村杨赵庄):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佐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康鑫、杨康平迫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果。原告河南佐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0万元垫付款项: 2、依法判令被告 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 3、被告杨康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 保的责任: 4、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论及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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