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1624破3号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指定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名下银行存款275.6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的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裁定宣告,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应继续履行其未完成的法定职责。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