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吉祥东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豪翔诉被告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豪翔要 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8000元及承担逾期还 款的违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