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中(身份证号41272819730316725X):
本院受理原告唐海峰、王金华诉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诉求:1、依法判决被告陈新中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53776.05元;2、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周营乡崔营行政村陈庄083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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