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东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到期后产生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6689元);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车旅费3095元和委托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6日即2022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石槽乡虎头行政村燎原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