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谢芝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高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芝峰药材款26854元及利息(以拖欠药材款268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2元,由被告高明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