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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国兴有限公司诉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4 16:52:22



李彪: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国兴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郑州国兴有限公司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彪向原告支付货款108821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以10882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40589元),共计14941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彪户籍所在地。)

 

                             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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