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因买卖虚拟商品“游戏礼包”产生纠纷,最终承办法官张晓莉通过远程视频调解成果化解了纠纷。
2021年初,韩某和高某通过捕鱼游戏相识,2021年9月份,韩某在高某处购买了捕鱼游戏的充值礼包,该礼包经打折后价值27930元,约定第二天付款,高某遂将充值礼包转入到韩某的游戏账户中。第二天韩某以没钱支付全款为由,改为每月支付3000元,一共支付了16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承办法官张晓丽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由于韩某在外地务工,高某也是外地人,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调解,故承办法官利用“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云调解”,经过张法官三个多小时的线上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各退让一步,高某同意韩某分两次还清,线上调解协议签署后,韩某当即支付高某5000元货款。
法官提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日常使用的Q币、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级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受到非法侵犯时,法律提供平等的保护。